盛通四方数字商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与违约处理
第一节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协商挂牌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包括:意向金制度、报价涨(跌)限幅制度、订单量限定制度、电子合同限期制度、协助变更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意向金制度。本公司根据挂牌商品的特性及市场情况,规定采购方在合同达成时缴纳挂牌意向金,挂牌意向金数额是最低预付货款限额,但不得低于货款的20%,或者由合同双方按照不低于货款的20%比例进行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 报价涨(跌)限幅制度。为保障交易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本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当日最高和最低报价限幅制度。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价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稳定交易秩序。本公司规定某一产品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产品当年的产地社会平均销售价,经过实地调查后在本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该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报价无效。在此基础上,各交易产品的环比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础的±7%,月累计涨跌幅度为月初第一个交易日平均价基础的±30%;年累计涨跌幅度为某一产品上市第一个交易日平均价基础的±60%,报价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基数。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另行调整,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一条 订单量限制制度。
(一)本公司限定每个客户在某一交易商品的单笔最大订货量,参见《各商品挂牌、交收规定》。
(二)本公司限定每个客户的最大订单总量,参见《各商品挂牌、交收规定》。
(三)如有多条规定同时限制某个客户的订单量,其订单量按照较小值限制。
第三十二条 电子合同限期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全体客户的权益,我公司所有上市商品购销电子合同为连续合同,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随时选择变更及申报交收,为有效控制风险客户最大持有合同周期为1个自然月。例如:客户甲于2018年1月1日建立商品购销电子合同,于2018年2月1日前选择变更或申报交收,2018年2月1日不选择变更或申报交收的视为违约,我公司有权执行协助变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开市第一个交易日执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全体客户的权益,本公司实行协助变更制度。协助变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公司对客户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交易订单实施协助变更的一种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采取要求客户报告情况、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时限制出入金等措施来控制风险:
(一)商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的;
(二)客户交易行为涉嫌异常的;
(三)客户订单量突发异常的;
(四)客户资金量较大的;
(五)客户被投诉、涉嫌违规违约交易,经调查核实的;
(六)本公司认定其他情形的。